2021年度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、行政征收、行政征用实施情况统计表
表一
2021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
序号 | 单位名称 |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(宗) | 撤销许可的 数量 | |||
申请数量 | 受理数量 | 许可的数量 | 不予许可的 数量 | |||
1 | 抚州市水利局 | 85 | 83 | 44 | 13 | 0 |
合计 | 85 | 83 | 44 | 13 | 0 |
说明:
1.“申请数量”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。
2.“受理数量”、“许可的数量”、“不予许可的数量”、“撤销许可的数量”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、许可决定、不予许可决定的数量,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。
3.准予变更、延续和不予变更、延续的数量,分别计入“许可的数量”、“不予许可的数量”。
表二
2021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
序号 | 单位名称 |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(宗) | 罚没金额(万元) | 备注 | ||||||||
警告 | 罚款 | 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 | 暂扣许可证、执照 | 责令停产停业 | 吊销许可证、执照 | 行政拘留 | 其它行政处罚 | 合计(宗) | ||||
1 | 抚州市水政 监察支队 | 0 | 6 | 1 | 0 | 0 | 0 | 0 | 0 | 6 | 罚款11万元,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1.9052万元 | |
合计 |
说明:
1.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(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)。
2.其它行政处罚,为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,比如通报批评、驱逐出境等。
3.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,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;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,算一宗行政处罚,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。如“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罚款”,计入“没收违法所得,没收非法财物”类别;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它行政处罚的,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,如“处罚款,并处其它行政处罚”,计入“罚款”类别,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:(1)警告,(2)罚款,(3)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,(4)暂扣许可证、执照,(5)责令停产停业,(6)吊销许可证、执照,(7)行政拘留。
4.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,计入“罚没金额”;不能确定金额的,不计入“罚没金额”。
5.“罚没金额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。
表三
2021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
序号 | 单位名称 |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(宗)) |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(宗) | 合计 | |||||||||
查封场所、设施或者财物 | 扣押财物 | 冻结存款、汇款 | 其它行政强制措施 |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|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| ||||||||
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| 划拨存款、汇款 |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、扣押的场所、设施或者财物 | 排除妨碍、恢复原状 | 代履行 | 其它强制执行方式 | ||||||||
1 | 抚州市水利局 | 0 | 0 | 0 | 0 | 0 | 0 | 0 | 0 | 0 | 0 | 0 | 0 |
合计 |
说明:
1.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“查封场所、设施或者财务”、“扣押财物”、“冻结存款、汇款”或者“其它行政强制措施”决定的数量。
2.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“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”、“划拨存款、汇款”、“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、扣押的场所、设施或者财物”、“排除妨碍、恢复原状”、“代履行”和“其它强制执行方式”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。
3.其它强制执行方式,如《城乡规划法》规定的强制拆除;《煤炭法》规定的强制停产,强制消除安全隐患;《金银管理条例》规定的强制收购;《外汇管理条例》规定的回兑等。
4.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,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。
表四
2021年度行政征收实施情况统计表
序号 | 单位名称 | 行政收费 | 土地、房屋征收实施数量(宗) | |
实施数量(宗) | 收费总金额(万元) | |||
1 | 抚州市水利局 | 30 | 15274.91万元(其中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费:1.14亿元)) | 0 |
合计 | 30 | 15274.91万元 |
说明:
1.行政征收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行政收费及土地、房产征收等情况。(因征税属于中央垂直管理,不列入我省统计范围)
2.土地、房屋征收实施数量的统计,以政府正式批文为准。
表五
2021年度行政征用实施情况统计表
序号 | 单位名称 | 行政征用实施数量(宗) |
1 | 抚州市水利局 | 0 |
合计 |
说明:行政征用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抢险、救灾、反恐等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的数量。